各会员单位、有关的物流企业: 附件一: 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报2006年年底决算数)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 经营网点/分支机构/服务范围 设备设施 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 时间 总资产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营业税及其附加 (万元) 企业总部邮政地址: 邮编: 网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手机:
近年来,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积极推动物流税收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批准近200家试点物流企业,有效解决了试点企业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减轻了企业税务负担,有力地支持了物流产业发展。应广大会员单位和物流企业的要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积极与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沟通,继续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加快扩大试点企业的范围。
为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拟于近期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再推荐一批试点企业。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基本条件
1.试点企业是以物流为主营业务的法人单位,应符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04年《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物流企业的定义;
2. 试点企业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经营业务;
3. 试点企业无不良纳税记录,最近一年营业税及其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
4. 试点企业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营操作规范。
二、申报程序和办法
因时间紧迫,本次申报采取两步走的方式:
首先,请申报单位据实填写《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一)和《申报税收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务情况表》(附件二)以电子邮件形式申报,截止日期:2007年12月14日。
然后,请在附件一加盖本单位公章,附件二请当地税务机关盖章确认,以快递方式一并报送,截止日期2007年12月20日。
三、联系方式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室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15层(100045)
联系人:黄 萍010—58566588—133(13301381866)
电子邮箱地址: hp@csl.org.cn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企业特别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二:
申报税收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务情况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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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纳税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最近一年实际缴纳营业税额(万元) |
是否具有自开票 纳税人资格 |
是否有不良 纳税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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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是否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和“是否有不良纳税记录”两栏中,如有打“√”,如没有打“×”。
填报单位公章 地方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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