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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通知
类型:国家法规 地区:时间:2004-1-12 15:14:22访问次数:


    
             (1988年1月3日) 国发〔1988〕1号
   
   
     1987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同供应平价化肥、 柴油及发放预购定金 “三挂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绝大多数地区落实较好,调动了农民种粮、售粮的积极性。 但是, 不少地方反映办法复杂,少数地方存在截留、克扣和挪用挂钩物资、预购定金问题,农民意见较大。为此,国务院决定1988年度继续实行“三挂钩”政策,但具体办法要改革、完善,并进一步抓好兑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8年度,中央按照分配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和规定的挂钩标准,将化肥、柴油和预购定金下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干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和把“三挂钩”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售粮农民手里的原则,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保证把“三挂钩”政策落实好。
     二、1988年度中央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仍按五百亿公斤不变。为了以丰补歉,保证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增加少量的机动数(最多不超过10%),也可以把机动数分解为省、地、县三级使用。除此之外,各地不准再层层加码。
     三、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和柴油,中央安排的部分,仍按去年的标准不变。为了保证“三挂钩”政策兑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机动数所需的化肥由中央解决,所需柴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筹解决。
     四、供应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和柴油,仍按1987年的价格执行。严禁变相提价,不准中间盘剥,以维护农民应得利益。
     五、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和柴油,仍采取分期分批供应办法。为了不误农时,各地在同农民签订粮食定购合同时,应根据本地资源情况,预付一部分挂钩物资。今年应由中央拨付的挂钩化肥,已于去年第四季度预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5%,今年第一季度将再拨付35%。今年挂钩的柴油仍按季均衡拨付。
     六、预购定金应在签订定购合同时,按合同定购粮食价款总数的20%发放,在农民交粮时扣还,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有的地方经济较发达,农民不缺资金,或定购任务少,农民不愿领取的,也可以不发。如果在一个县或一个地、市范围内全部不发,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早把挂钩政策、挂钩标准和实施办法一起向农民宣布,并实行分级、分部门的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对那些截留、克扣、私分、挪用挂钩物资、预购定金的单位和人员,要按《国务院关于坚决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1987]60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颁布时间 1988-1-1实施时间:19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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