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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船舶建造检验的紧急通知
类型:国家法规 地区:时间:2005-3-21 10:50:00访问次数:


   海船检[2005]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中国船级社,广东、福建、黑龙江海事局:
   
    近来,连续有几艘新建船舶投入后运营不久即发生断裂事故。事故的表现形式是,在船体中部的舱口围板、甲板、纵舱壁和舷侧外板等部位的焊缝、板材出现大范围断裂。为加强船舶建造检验,防止断裂事故的蔓延,保证船舶营运安全,特此紧急通知如下:
   
    一、 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法规、规范做好对新建船舶的审图工作。在审查图纸过程中要认真校核船舶的总纵强度和局部强度,对大舱口型船舶尚要进行扭转强度校核,确保船舶强度设计满足规范的要求。
   
    二、 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对新建(或重大改建)船舶的建造检验,在建造中必须进行全过程检验和控制,应严格执行《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船舶建造检验规程》。除此以外,还应特别注意检查:
   
    1. 船舶建造所用钢材的材质、厚度及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是否与经审批的图纸相一致;
   
    2. 焊接作业是否符合经认可的焊接工艺,焊接质量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3. 焊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4. 焊接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船舶检验机构在执行建造检验中要严格执行船体焊接无损探伤要求,并应做好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结构的焊接质量检查。
   
    三、 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船舶载重线证书前应确认船舶配备了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批的《装载手册》。
   
    四、 对尚未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在建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立即结合本通知进行复查,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 再次重申,各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认真地执行有关船舶检验的法规、规范、规程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船舶不得签发证书。
   
   
      中国海事局(章)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颁布时间 2005-3-1实施时间: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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