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法规 | 教育 | 供求 | 图书 | 论坛 | GPS | 网址导航

·交通运输公路运输 → 法规内容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的通知
类型:国家法规 地区:时间:2005-8-16 9:53:42访问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已经高检院党组第十届第11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5年5月13日
    一、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四、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管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不批评、不教育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颁布时间 2005-5-1实施时间:2005-5-1)

相关法规
· 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
要闻回顾
· 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 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发展政策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
编辑信箱
web@chinawuliu.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