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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
类型:地方法规 地区:广东省时间:2007-1-26 11:28:06访问次数: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6-1-30
执行日期:1986-1-30
 
  近几年,我省航行港澳航线的小型船舶日益增多,为活跃我省对港澳贸易,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运输,减少压船压港现象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去年把船舶出国(港澳)任务审批权限分散至各系统主管部门,导致在同一航线上各企业重复投入船只,船舶利用率低,互相削价竞争,影响国家收入。为加强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适应与港澳贸易运输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澳外贸和旅客运输,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52号文件精神和交通部〔1985〕交海字1637号文件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开办航行港澳线的船舶公司,统一报省交通厅审批。报批时应附如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料;

  (二)企业名称、注册地点;

  (三)经营范围、方式、航线;

  (四)资金数额、来源、船舶资料(包括船舶检验、适航证书);

  (五)企业章程、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姓名;

  (六)所在地口岸办意见,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国营航运系统由省航运总公司、外贸系令由省经贸委、水产系统由省水产局、地方由各市(地)交通局签具意见)。

  二、航行港澳航线的运输船舶(包括从事运输的渔船、工程船),载重一千吨以下的,凭市(地)以上航政、港监部门签发的船舶适航证书,配足持有技术合格证书的船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具意见后报省交通厅审批,持批准文件向船籍港的航政、港务监督部门申办船舶登记、船舶国籍证书。载重一千吨以上的和中外合营的运输船舶,由省交通厅转报交通部审批。

  建议将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88号文件关于船员办理国际海员证的手续作相应改变,即:办理船员国际海员证应凭省交通厅或交通部的船舶出国批准文件。

  三、1984年11月3日前已开办的航行港澳线的船舶公司,向省交通厅办理备案;1984年11月3日以后开办的,向省交通厅补办审批手续。办理备案和补办手续的时间从1986年2月1日起至1986年5月31日止。

  四、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公司,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省交通厅报告参加港澳运输的实际船舶数、载重吨位数以及完成的货、客运量数。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颁布时间 1986-1实施时间:1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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