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法规 | 教育 | 供求 | 图书 | 论坛 | GPS | 网址导航

·海关及相关法律海关综合规定 → 法规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有关问题)
类型:国家法规 地区:未条件时间:2007-8-21 9:14:02访问次数: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8-14 【生效日期】 2007-8-15
【效  力】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15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3号公告(见附件)。现就海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7年8月1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二氯甲烷(税则号列:2903120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6年第44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3号公告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5-1实施时间:2005-1)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2号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公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
·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3号(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利息征收和退还)
要闻回顾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 商务部、国家原子能机构公告2007年第46号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2007年1月26日修订)
·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3号 发布二氯甲烷期终复审裁决
·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7号 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甲乙酮的初裁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1号
编辑信箱
web@csl.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