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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类型:国家法规 地区:未条件时间:2007-9-7 8:46:36访问次数: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9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9-4 【生效日期】 2007-9-1
【效  力】 [有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2007〕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四日

  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5-1实施时间:2005-1)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 《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废除部分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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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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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 铁道部公安部联合通告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列车正常运行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7号 《2007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0号 己内酰胺期中复审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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