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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
类型:国家法规 地区:未条件时间:2007-12-3 12:23:23访问次数: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7-11实施时间:2008-1)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令第167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8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7号(关于对原产于圣马力诺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关于公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 商务部公布08年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要闻回顾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7号,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2号
· 2008年部分输欧盟纺织品监控办法
·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4号 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及前后在北京地区举办全国性、国际性展览会的有关规定
· 铝行业准入条件 2007年第6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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