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12 09:48:26 国家发改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第二批示范物流园区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8〕249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第二批示范物流园区名单(附后),并对做好相关示范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物流园区具有功能集成、设施共享、用地节约的优势,对于提高物流服务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批物流园区开展示范工作以来,相关园区在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对推动我国物流园区创新发展和服务水平提升,促进物流产业集聚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把物流园区示范建设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强物流等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以及在现代供应链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及时总结示范工作经验,推动完善物流园区功能及体制机制,以点带面提升我国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着力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强调,有关省(区、市)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示范物流园区的工作指导,进一步完善示范物流园区的功能定位、运营模式、管理体制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动落实已出台的支持物流园区发展的各项政策,协调地方有关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支持示范物流园区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示范物流园区的规划指导和支持,对纳入国家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优先列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给予重点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据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示范物流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规划园区功能、用地布局。
《通知》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示范物流园区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示范工作统筹和组织实施,积极协调解决园区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要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对示范物流园区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评估总结,对于园区示范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政策障碍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加强对各示范物流园区运行的监测考核,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提升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行业认可度和权威性,将示范物流园区打造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构建相互依存、共生共荣的物流“生态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全国性经验总结和示范推广工作。
附件:
第二批示范物流园区名单
(共27个)
河北省 邢台好望角物流园区
山西省 中鼎物流园
内蒙古自治区 集宁现代物流园区
吉林省 香江物流园
上海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洋山保税港区(陆域)物流园区
江苏省 南京龙潭综合物流园区
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
浙江省 义乌港物流园
衢州工业新城物流园区
宁波市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国际物流园区
安徽省 安徽华源现代物流园
福建省 福建福港综合物流园区
江西省 鹰潭市现代物流园
山东省 山东佳怡物流园
威海国际物流园
河南省 郑州国际物流园区
豫东综合物流产业园
湖北省 宜昌三峡物流园
湖南省 湘南国际物流园
广东省 南方物流集团物流园
深圳市 深国际华南物流园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物流园
重庆市 秀山(武陵)现代物流园区
四川省 南充现代物流园
贵州省 黔中(安顺)物流园区
甘肃省 甘肃(兰州)国际陆港
铁路总公司 成都铁路局城厢铁路物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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