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际班轮公司: 交通部水运司于6月14日发出通告,公布了15家违规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可在交通部网站或中华航运网查阅),交通部正在对违规经营者予以依法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国际班轮公司不得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订立协议运价,不得接受其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如国际班轮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所有在中国港口经营航线的国际班轮公司均应对本公司在华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发生业务的行为应立即纠正。各公司应将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须经公司负责人签署)于今年7月15日前报交通部水运司。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10)65292650,传真:(010)65292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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