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货物类(空调机、计算机、复印机、办公家具、公务用车等18类)、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服务类(在京单位的公务车辆维修、公务车辆保险、规定的印刷项目及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包括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网络专用设备等27类)、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采购。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与企业采购专业委员会
200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