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产业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物流人才市场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其它相关职业资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物流及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资格共分为助理物流师、物流师和高级物流师三个级别。
第四条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本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成立中国物流学会物流人才培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办公地点设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本资格认证组织结构图见附件1。
第六条
“专委会”在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的修订;教材与教学文件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评审;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与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和论文答辩;组织对各地培训机构、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管理等。
第七条
根据本资格培训工作需要,“专委会”在各地授权设立培训机构,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2,附件4。
第八条
根据本资格考试工作需要,“专委会”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认证管理见附件3。
第九条
各培训机构和考试中心,应自觉接受“专委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
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经本助理物流师资格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
3、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第十一条 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学历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
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正规培训达标准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
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以上。
4、
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第四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三条 本资格认证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
第十四条 本资格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和统一认证”的认证制度。
第十五条 助理物流师资格认证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两部分,均采用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物流师资格认证考试分为系统知识和熟练技能两部分,均采取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高级物流师资格的认证考试分为综合知识和高级技能两部分。综合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测试方式,高级技能考试采取完成论文答辩或物流系统方案设计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本资格认证统一考试每年为四次,时间分别安排在三、九、十二月份最后一周的周六和六月份的第三周的周六。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认证考试结束,“专委会”统一组织对考生试卷进行评分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考试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
第二十条 “专委会”根据汇总情况,制定证书编码,将印有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印章的证书配发至考试中心。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心收到证书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或学员本人领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专委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组织结构框架图
附件2:培训机构专业资质认证办法
附2-1表:培训机构申请表
附件3:考试中心专业资质认证办法
附3-1表:考试中心专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4: 物流师职业资格的培训教师任职资格和管理办法
附件1
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组织结构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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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与 采购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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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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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 |
附件2
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流师职业资格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证程序
第二条 申请从事本资格认证的培训机构,需向“专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认真填写《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1表);
2、
培训办学机构资格证明文件(大、中专院校无需提交该文件);
3、
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开发能力等方面情况说明);
4、
用于培训的相对稳定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证明文件;
5、
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条 “专委会”在收到培训机构的申请后,立即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专委会”将为其颁发本资格认证培训专业资质证书和牌匾,并在“中国物流采购联盟网”公布。
第四条 获得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应不少于2名经过“专委会”认可的培训教师,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培训机构在开展认证培训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自觉维护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声誉。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专委会”核定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八条 根据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
第九条 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协助当地考试中心,做好每学员考试报名工作。
第十一条 协助考试中心做好学员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专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如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本资格认证声誉,“专委会”有权取消其从事本资格认证培训的资格。
第十四条 “专委会”每两年对培训机构复审一次,对不合格的机构,“专委会”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取消其培训资格。
附件2-1表
培训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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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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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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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常用(固定电话) |
电子邮件/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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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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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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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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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展培训级别、收费与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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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计划 招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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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场地及设备情况 |
场地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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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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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配 备 情 况 |
人员职责 |
姓 名 |
性别 |
专/兼职 |
职 称 |
专业 工龄 |
所属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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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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