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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任 重安全 防垄断——关于促进MaaS健康发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7-27 09:28:53 中国交通新闻网

本文对MaaS(出行即服务)的发展现状、模式、阶段和趋势进行了归纳总结,在对平台法律关系、利益主体分配、市场垄断等关键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有效压实承运人责任、消除制度壁垒、提升协同监管能力等方面提出促进MaaS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确保出行服务的公平与质量

发展现状。MaaS自2014年被首次明确提出后,经过几年发展,已经在全球多个国家开展应用。目前国外较为典型的MaaS平台主要有Whim(芬兰)、Tuup(芬兰)、Moovel(美国)、UbiGo(瑞典)、WienMobil Lab(奥地利)等。其中,Whim发展最为成熟,它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基于赫尔辛基交通局通过区域票制的方式整合了公交、地铁、有轨电车、市郊铁路和轮渡等公共交通企业,且共同制定并实行了各方认可的票款清分机制,打通交通运输服务体系,为市民出行提供月票制服务。从国内看,目前已有北京、深圳对MaaS进行了探索,初步实现交通信息层面整合,但在一票制支付和一体化运输的实现上仍面临较大挑战。

发展模式。现有MaaS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市场主导模式,即平台形成主要基于市场需求,平台向供应商采购服务,并将出行链服务销售给需求方。这种模式早期发展相对容易,但平台方与供应商之间容易形成竞争关系,容易导致市场乱象。二是政府委托模式,即政府与有能力的MaaS平台签订协议,为其提供交通系统运行数据,要求其提供服务,并设置指标体系对其进行定期考核。这种模式下,凭借政府监管可确保出行服务的公平与质量,也有利于引导城市交通有序发展。目前来看,主要由于政策法规体系相对完善,国外的MaaS平台大多属于市场主导模式。国内目前成型的MaaS平台都属于政府委托模式,这种模式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网约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治理经验而形成。

发展阶段。MaaS初级阶段,基于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基础,在平台上实现多种交通出行方式的信息服务集成,包括路线规划、换乘信息、价格信息等一体化查询。政府和交通企业之间实现数据互通融合,目前我国的MaaS平台基本处于这一阶段。MaaS中级阶段,在平台内实现出行链全程各种交通方式的票务预定和支付,但仍需出行者自行完成各方式间的衔接换乘,MaaS平台和各交通运营企业实现服务预订一体化和支付一票制;目前国外的Whim、UbiGo等平台普遍处于这一阶段。MaaS成熟阶段,完全实现一站式出行服务,平台实现城市内各种交通服务(运输服务及配套服务)的集成,出行者可根据偏好按照平台规划出行方式组合、预计时间完成出行,并且在出行过程中可享受购物、娱乐、餐饮等附加增值服务,MaaS平台成为城市交通出行方式的主体。

发展趋势。对于用户而言,出行链全程涉及的各种要素将被MaaS平台集成在一体化服务当中,平台根据用户偏好匹配相应服务,行程中换乘衔接等候时间纳入路径规划,用户按照在平台上预约的时间和交通方式完成出行,按照全部行程完成一票制支付,并且在出行过程中可享受购物、娱乐、餐饮等附加增值服务。对于MaaS平台而言,在提供全程一体化运输服务的同时,向“业态更加丰富、产品更加多元”不断发展演变,平台可提供加油、充电、维修等汽车后市场服务及餐饮娱乐服务等,甚至对汽车制造商产生影响或相互合作。对于城市交通管理者而言,除了降低私家车使用率,提升城市交通安全、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外,更重要的是依托城市出行全链条数据,能够为智能网联车路协同应用场景提供信息预知,高效有序调配车辆、科学合理分配道路资源,从而提高全路网的使用效率和城市交通优化配置水平。

着重解决的三个关键问题

科学甄别不同业务类型的法律关系。MaaS平台作为连接交通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的服务者,根据发展阶段及业务类型的不同,平台和乘客之间会形成不同种类的合同关系。不同法律关系下,承担承运人责任的主体不同。在MaaS初级阶段,承运人责任应由实际承运企业承担;在MaaS中级阶段及之后,承运人责任应由平台承担。实际管理中,还需要根据不同业务及合同关系来具体确定平台责任,科学监管。

警惕产业链串联带来的安全隐患。MaaS平台在发展前期可能出现涉及的交通运输企业之间较难实现有效协作、数据互通难度大、合作模式无法满足各方诉求、各企业间的利益较难协调等问题,甚至出现由于互相竞争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事件。而到发展后期,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这些产业链中的利益主体则有可能出现利益串联问题,用户信息安全、资金安全保障等方面需要引起格外重视。

防止市场结构变化带来行业垄断。与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类似,MaaS平台在快速发展阶段完成前期市场拓展和资源积累,形成“一家独大”局面后,很可能着手改变定价、规则和管理方式,提高供需双方的“抽成”比例,提供“杀熟式”的出行方案,培育企业自有的下游供应商,侵害消费者和交通运输服务提供者的利益。

注重制度引导规范发展

压实承运人责任,切实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一是加快推进《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完善新业态平台规范发展顶层设计,对相关法律关系、承运人责任等做好约束。二是统筹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从准入制度选择、人身财产安全、信息安全、信用评价制度、消费者保护、行政处罚机制等方面全链条,切实有效压实承运人责任,确保乘客权益。

消除制度壁垒,为MaaS发展预留空间。一是在《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修订中预留发展空间,推动传统道路客运服务向定制化、个性化服务转变。二是力争消除交通运输系统中不同模式之间的竞争,树立“大出行”的交通出行理念,以MaaS发展为契机,重构管理理念、业态划分以及管理模式,促进不同模式融合发展。三是在MaaS发展过程中,可考虑增设由政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为主导的中间服务管理平台,为各利益主体提供低成本、标准化的信息交互和公平、统一的市场环境,为实现高度一体化奠定重要基础。

坚持多措并举,提升协同治理能力。在MaaS发展过程中,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所承担的职责逐步发生改变,将由过去的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向管理MaaS供应商、更加注重出行公平性和出行成本监控等方面转变。一是需要各部门发挥职能优势,密切协作配合,逐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技术互补、执法联动的良性合作机制,真正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二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技术公司参与到政府对平台的监督治理。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保护“吹哨人”和内部举报人等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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