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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丢失赔偿不限于三倍运费

发布时间:2013-01-29 09:23:55 凤凰网

价值几万元的贵重物品被快递方弄丢了,对方以未保值为由,只赔偿3倍的运费……从今年3月1日起,再发生类似的纠纷将不再按此标准赔偿,而将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与此同时,仅实施了三年多的2008年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废止。昨天,辽宁省消协维权专员何民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野蛮分拣

最高处3万元罚款

“快递来的皮鞋收到了,但原本坚挺有形的鞋尖却塌了下去,后来才知道,皮鞋是快递企业在分拣的过程中野蛮用力造成的。”沈阳市民孙女士曾投诉称,快递企业以人少活多为理由,经常野蛮分拣,本来得小心轻放的物品,在那里却根本没有被好好保护。记者了解到,快递企业野蛮分拣一直饱受消费者诟病,但却没有法律法规对快递企业的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新《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否则将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新《办法》首次对快递企业的野蛮分拣做出严厉的规定,一定会对规范快递企业的分拣形成较好的约束。而对如何界定野蛮分拣,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有详细规定——离摆放快件的接触面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易碎品不应超过10厘米。

关键词:丢失赔偿

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

“通过快递邮的价值1.5万元的鹿茸粉,最后被快递弄丢了,快递方却只赔偿邮费的5倍,即50元,这合理吗?”沈阳消费者杜女士对旧的赔偿标准提出质疑。在近两年辽宁省消协接到的关于快递纠纷的投诉中,九成以上都是对丢失物品赔偿标准感到不满并产生质疑。许多消费者认为,快递企业对丢失物品的赔偿标准有“霸王条款”之嫌,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新《办法》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解读:原来快递公司对丢失快件的赔偿主要依据《邮政法》47条和59条,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但快件不是邮件,并不应该适用《邮政法》,从一定意义上来讲,适用的法律本身就出现了错误。而新《办法》实际上却明确了赔偿额度不受“资费三倍”的限制,而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未保价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没有约定的但有保价的按照保价办,没有约定也没有保价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合同法》规定:运输人也就是快递企业对运输的快件有保管责任,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这个过程中,快递丢失物品的价值是多少,将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它们实际价值。

关键词:验货签收

外包有破损要先验货

“快件到了,看外包装也没破损,就签了字,没想到打开后却发现原本邮的手机变成了砖头。找到快递企业,但快递企业却以我已签字为由拒绝赔偿。”

而快递公司的派件员也感到委屈,“每天都要送大量的快件,如果消费者每个都要开箱验货,得耽误多少时间?而一旦消费者验完货却不收,我们咋向公司证明清白?”

新《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解读:按照新《办法》规定,一般来说,如果外包装没有破损的话,消费者应该确认;外包装有破损的、易破碎的,快递公司有提示的责任,应该先验货再签字。

关键词:信息泄漏

最轻也会处5000元罚款

无缘无故总是收到商家的骚扰短信,原来这都是曾经在快递单上留下手机号惹的祸。何民表示,一些不良快递企业将用户个人信息,尤其是手机号码和地址进行打包向外出售,给消费者造成巨大困扰。

新《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快递人员不得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若快递从业人员有泄漏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快递公司对消费者信息有保密的责任,不能擅自泄漏消费者信息,也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快递没有任何联系的信息。新《办法》对泄漏个人信息的行为做了严厉的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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