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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4 15:53:09 交通运输部运输司


北京、江苏、浙江、四川、重庆、陕西省(市)交通运输厅(委):
    为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源头管控和动态监控,有效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营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北京、江苏、浙江、四川、重庆、陕西等六省(市)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以下简称“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危险货物运单是《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 要求强制使用的单据,也是国际危险货物运输的通用规则。危险货物运单是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管的重要载体,对约束承托双方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危险货物运单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影响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也削弱了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
    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有效执行危险货物运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有效手段,尤其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印发实施,为实行电子运单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支撑。目前,开展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试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而电子运单是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载体,能够有效解决企业对所属车辆及人员“监而不控”、“挂而不管”的问题。二是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长期以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环节安全监管相对比较薄弱。通过实行电子运单制度,能够促进落实托运人源头责任,打击违法托运行为,推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有利于提高安全监管科学性和针对性。当前,基层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和监管手段落后的问题比较突出。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业务过程数据、卫星定位数据、运政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实现静态管理与动态监管的紧密结合,确定企业风险等级和薄弱环节,可以将有限的监管力量投入到安全风险大、违法率高的重点环节和企业上,实现精准化监管。四是有利于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理化性质复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性强、安全风险较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列明的信息是承运人进行运输作业的重要指导,并且一旦发生事故,承运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参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和电子运单列明的货物品名、性质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进行决策和救援。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补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短板”,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提高行业监管能力为目标,坚持信息化资源整合与共享应用,通过试点示范,探索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闭环监管体系,为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营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规范化经营,有效遏制企业对所属人员和车辆“监而不控”、“挂而不管”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在线率低等问题,提高企业组织化、专业化水平;整治危险货物非法托运和违法运输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有效减少安全隐患;提升管理部门对危货运输的精细化、精准化监管水平,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跨部门、跨地区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和决策支持。
    三、主要任务和试点范围
    (一)主要任务
    各试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的电子运单管理试点工作。各试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试点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1)开发建设电子运单管理系统,实现运单管理、监督检查、量化分析、分类评估的业务环节的自动化采集与处理,为精细化监管提供技术手段。
    (2)建立电子运单填写报送和监督检查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试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规范填写、使用和上传电子运单,加强对企业电子运单使用和报送情况的监督检查。
    (3)建立电子运单与车辆动态监控协同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与和比对;加强对货物种类、数量、分布、流向的分析,开展有针对性的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同时为地方政府调整优化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提供决策支撑。
    (4)探索建立电子运单填写情况与运输企业扩大或核减经营范围、运力发展、年度审验等工作相关联的工作机制,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综合监管能力。
    (5)各省之间通过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平台区域交换节点实现电子运单交换共享,建立跨区域安全监管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6)协调安监部门加强危险货物托运、充装等环节的源头监管,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营运车辆卡口监控比对信息,完善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等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
    (二)试点范围
    各试点省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在本辖区内选择2至3个危险货物运输量比较大的城市,每个城市选择4至5家运输不同货类、不同规模的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覆盖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
    四、技术支持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和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管理中心作为技术支持单位,根据试点单位要求,协助试点省(市)制定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配合试点地区开展技术支持。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与苏州市运输管理处共同研发电子运单管理软件,推荐给各试点单位及企业免费使用。
    五、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15年1月-3月)。各试点省(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细化任务分工,落实经费安排。参照试点总体要求,完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
    (2)实施阶段(2015年4月-9月)。各试点省(市)部署实施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培训,在试点企业施行电子运单管理制度,开展分类评估和监管工作。
    (3)总结阶段(2015年10月)。试点结束后,各试点省(市)要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以工作总结形式报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在此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推进电子运单管理制度长效机制建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加快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和并落实工作责任制,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总结交流,针对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请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小组名单及具体工作负责人、联系人相关信息报交通运输部运输司。
    (二)调动试点企业积极性。各试点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动员和宣传引导,增强企业责任感,调动企业参加试点工作的积极性,认真落实各项试点工作任务。同时,要切实为企业着想,方便企业,努力为企业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落实配套措施。各试点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电子运单试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四)强化协作配合。各试点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并以试点工作为契机,着力构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闭环监管体系。
    附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试点工作技术指南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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