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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5-07 09:24:45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交安监发〔202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刻吸取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红线底线,以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系统性、区域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发展基础,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 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一)加强风险防范和管控。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形成体系完备、可操作可落地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港口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实行精细化管控。对辨识出的风险实施分级管理,严格重大风险报备制度。重大风险“一企一策”“一项一案”,全程严格监测管控。

(二)加强隐患排查和治理。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有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强化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等高危货物运输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隐患排查,重大隐患 “一事一办”“专人督办”,立行立改,确保安全。

(三)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教训。认真吸取响水“3·21”等危险化学品典型事故教训,对照行业安全生产职责,梳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部位的盯防,强化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回头看,评估整改效果,确保各项整改取得预期成效。

(四)深化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深化港口在役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治理,深入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等行动。严厉打击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非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五)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加强行业重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对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及港口储存、装卸作业的重大风险、重点场所、重点环节,制定监测和管控措施,实现风险因素动态监测,及时掌握风险状态、发布风险预警。针对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完善应急措施,落实应急物资、人员准备,确保各项应急准备措施到位。

三、 强化全链条安全生产管理

(六)严格准入管理。严格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及港口装卸、储存作业准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的准入管理,严格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船舶、设备进行运输。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和安全条件审查制度。严格从业人员准入管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

(七)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责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检测制度。加强港口堆场、仓库、罐区等危险化学品配套存储场所行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船舶装卸、洗舱、过驳等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指导高速公路经验管理单位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指定位置临时停放的引导工作。严格船闸枢纽、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桥区水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通航管控,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行区域内航行。

(八)强化事中事后安全监管。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强化对车辆运行和驾驶员的监管。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做到监测监控全覆盖,加强危险化学品储罐监测,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特种作业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船舶进出港电子申报,严格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管理、过闸安全管理,加强管理部门间信息通报,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前船岸安全检查制度。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强化体系运行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推动危险货物电子运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

(九)强化应急处置和事故责任追究。统筹危险货物运输专业救援力量,鼓励行业协会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联盟建立网络互助救援体系,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重点推进建设区域性救助基地,南京基地突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处置特点。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推动将港口应急预案纳入城市应急预案体系,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研究,编制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肃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四、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十)加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执法。深入开展督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动协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查处危险货物托运人违法将危险货物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船)承运的行为。严禁客运车辆、船舶非法夹带危险货物,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船)和从业人员,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严格督促长江干线各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立由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依法对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管制区域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十一)加大信用约束和奖惩力度。督促落实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严格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填报和采集,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加强企业信用评价,开展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港口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存在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货物运输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标准化等级较高的企业扩产扩能,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

(十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和教育培训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强设施设备维护,保障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可靠。强化人员培训教育,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计划,将危险货物运输、港口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的重点群体,鼓励企业开展线上教育培训。开展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实际操作能力培训考试试点,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严格落实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相关规定,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按国家规定要求达到15%并逐步提高。建立港口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机制。

五、 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三)强化顶层设计。把安全生产贯穿交通运输规划布局全过程,编制交通运输安全应急“十四五”发展规划,突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积极主动参与属地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规划布局和建设过程,严格落实港口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安全容量总量控制要求,从源头上降低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指导各地统筹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政策,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通道畅通,研究推进与相关园区配套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通道、服务区专用停车区及集中停车场、集中洗罐洗舱场地场所建设,推进主动安防、车路协同等安全性能高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基础保障能力。

(十四)健全法规制度。适时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在行业实施情况的系统评估,强化制度执行。建立健全危险货物鉴定检测制度,研究推动设立危险货物鉴定检测中心,科学准确鉴定检测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并针对鉴定出的每类危险货物提出相应的运输包装要求、安全运输要求和应急处置要求等。

(十五)严格标准规范。发挥我国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及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等国际组织中的作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在国际组织中贡献中国力量。研究推动我国加入《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公约》,加快国际规则在我国的适应性研究和引进转化,及时制修订相关管理标准,研究解决危险货物分类、包装要求、运输工具协调、统一运单等各种运输方式衔接的相关问题,有效协调各种运输方式间的政策与标准,提升危险货物多式联运管理水平。

(十六)加强科技与信息化研发和应用。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研究团队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加快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实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信息联网共享。建成省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加快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基础数据共享应用,充分运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在托运、承运、运输、装卸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货物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数据互通、业务协同。积极推动地理信息系统(GIS)、大数据、车路协同、智能风险监测预警等技术应用,提升行业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防范能力。鼓励危险货物车辆、船舶应用智能安防系统等先进技术及装备。加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安全保障相关技术及装备研发。推广危险货物运输货主(码头)高质量选船机制。

六、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能力

(十七)完善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严格落实《危化品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调整优化运输结构,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深度系统调研,调整优化现行安全监管方式,强化各运输方式的统一协调管理。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个运输方式危险货物禁运目录。

(十八)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建立行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专家库,并发挥其在参与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和技术咨询中的作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配齐配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地方专职监管执法体系,负有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和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要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一线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分级建立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数据库,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规范监管、精准精细监管。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执法及监管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其中,岗前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40课时,年度业务复训不少于16课时。

(十九)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执法人员人员进入关,进一步明确标准条件,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深化“放管服”改革,在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对检查的问题和隐患,加强信息共享和结果应用,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提升行业危险化学品领域规范化水平。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要按照《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要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交通运输部

2020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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