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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自律及监管缺失:亟待出台专门法律法规保障发展

发布时间:2015-08-03 10:07:15 中国新闻网

构建维权体系更为必要

黄磊

将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寄希望于单独立法,反映了法治理念深入民心,但就现状而言,构建维权体系更为必要。

首先,快递行业并非立法空白。于2013年3月1日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作为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对快递市场具有针对性和规范力,短期内再单独立法不免重复,也可能因朝令夕改而有损法律明确性。其次,相关法律和规范能够进行有效弥补。针对电子商务发生的侵权,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消费已经进行有效涵盖;2012年制定了快递服务的国家标准;而日益完善的物流行业规范也对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有益补充。此外,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也能够对快递行业的民事侵权行为进行责任兜底。由此,无论从立法的周延性角度考虑还是从现实依托的基础考量,对快递行业进行单独立法目前暂无必要。

较立法更为重要的是,对快递行业的维权体系进行构建。第一层次应构建快递公司自身对消费者投诉的有效解决机制,对于快递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及时解决,需要建立责任认定、责任划分甚至先行赔付的机制,让争端能够在第一时间解决。第二层次需要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和快递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认定规则,防止二者在消费者投诉后互相踢皮球,让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三层次在于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然而邮政管理部门渐弱的履职状况,让该管理办法中的很多条款难以落地,消费者寻求于邮政管理部门的也少之又少。要强化这种监管,不仅需督促邮政管理部门积极主动解决相应申诉问题,同时也需引入消费者协会等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多方面对快递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笔者认为,这种体系化的维权构建,不仅是解决投诉数量激增的关键举措,也是保障快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路径。

为快递行业出台服务型法规

王金勇

我国目前可以用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少,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有关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或多或少为快递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支撑。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具体应用到快递行业,不是针对性不强,就是规定模糊、过于原则,无法完全适应快递行业迅猛发展的势头,不能充分体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种种现象与特性,因此,亟须制定一部统一规范的快递行业法律。

值得指出的是,保护快递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充满立法正当性,但也仅仅是快递行业立法内容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全部也不应是全部。纳入立法规划的快递条例,既应当是一部可高效有力保护快递行业消费者各项权益的行政法规,更应当成为引领、规范、保障快递行业良好有序发展的促进型法规与服务型法规。

笔者认为,应当将立法重点放在促进快递行业规范发展上来,坚持促进发展、鼓励竞争、规范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明确快递行业的法定市场地位与发展权益,努力消除、摒弃一切阻碍快递行业发展的体制性、制度性歧视与障碍,极大激发快递企业的内生发展动力,促进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为此,快递行业立法须广泛充分吸纳快递企业、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意见建议,做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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