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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第三次投递收费,你们都理解错啦!

发布时间:2016-08-11 09:04:06 一点资讯

日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南京市邮政条例》,条例规定,快递经投递两次后,第三次投递可额外收费,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于是乎,众多网友通过网络或快递公司进行大力吐槽,认为该条例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约了消费者自由安排收取快递的时间界限,更有甚者表示对于进行第三次收费的快递公司,今后将不会使用其快递服务。但是,小编有必要的做一下友情提示,该行为只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的一个条例界定,仅给快递公司作参考使用,而不是硬性规定或法律规范。至于是否执行快递第三次投递收费,将由快递公司自行决定。
在小编看来,第三次投递收费的规定或许也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对于收寄双方和快递公司而言,快递面单即相当于一纸合同,填写的收件人信息可默认为该地址及联系方式是可以及时方便收取快递,并得到收寄双方的认可的,如果三番五次地因为收件人的自身问题导致快递员无法及时完成配送,占用快递员宝贵的配送时间,并且浪费配送资源,以致影响到配送效率,也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量的收费,这样的收费并不是目的,而是具有引导性质的话,收费或许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问题来了,第三次投递收费的规定该如何界定,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快递员数量众多且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可能会存在部分快递员专挑收件人的上班时间或其他繁忙时间多次通知配送,由此来刷取所谓的第三次配送费,若要推广该条例,此特殊情况该如何界定将会是有关部门和快递公司面临的难题。与其这样,倒不如快递员在配送之前提前打电话与收件人取得联系,预约商定配送时间,在这一点上,京东和苏宁的自建物流便可以值得借鉴,既可以帮助快递员确定好当天的配送数量,又在无形之中提高了配送效率。
对于未来该条例是否会变成正式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小编认为第三次投递收费原则应“因地制宜”,条例应该起供参考和指导的作用,至于是否最终决定快递的额外收费与收费与否,其实是一种市场行为,应该由市场来主导。如果将其强加在用户和企业之上,不仅是对用户,对企业更是一种巨大的伤害,它将无情地剥夺掉企业主体的自主经营选择权利,从而影响到企业的整体战略,以及企业最为重要的用户资源。
总之,相关条例出台的初衷,都是为了能够使在我们生活中日渐重要的快递业的蓬勃与高效发展,如何用更好的方式去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快递员的合法权益,用好“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将会是政府部门、快递公司和广大消费者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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