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违法5年内不得再从业
发布时间:2017-08-30 09:59:10 浙江物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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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期颁布,中消协昨天上午介绍,截至8月22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共收到来自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以及退休的消费者所提的修改意见292条。不少消费者建议,应规定快递从业人员的入职条件,提高准入门槛;对有不法行为的快递从业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禁止其继续或再度从事快递业;对于停业告知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而非10日。此外,消协建议,对于快件查询与投诉处理,快递企业应当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用户对快递企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投诉。
消费者意见
比较集中的前5位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
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
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
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
签收问题(占7.5%)
关于贵重物品、保价
征求意见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消费者意见:应明确贵重物品含合同、发票、证件、录取通知书、录音等;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会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目前保价费过高,应在0.01%至0.05%之间比较合理。”
■消协意见: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关于签收
征求意见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消费者意见:建议“在快递运单上列明签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供消费者选择。”“应当允许收件人先验货后付款。内件物品的质量、数量、品种与寄件人约定不符的,收件人有权拒付货款。”“……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先验收后签字。”
■消协意见:建议增加“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用户可拒绝签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关于赔偿
征求意见稿: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消费者意见:建议“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按照市场评估价评定未保价快件的价值。”
■消协意见:建议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应按法律中等价有偿的原则赔偿,按照寄件人能证明的实际损失赔偿。
关于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消费者意见:建议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建议禁止有不法行为的快递从业人员继续或再从事快递业。
■消协意见:建议增加“快递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5年内不得从事快递行业。”
关于停业告知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消费者和消协意见:建议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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