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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一带一路绿色供应链发展

发布时间:2018-06-06 09:57:26 中国社会科学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环境友好,合作应对气候变化,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由于外部性和公共产品属性等问题,仅依靠市场难以实现对生态环境污染的有效防治。而且,由于环境问题具有跨区域性或全球性,使得跨区域或全球环境治理的搭便车现象明显,生态危机的全球共治成为客观必然。 

2017年4月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绿色供应链国际合作与示范。绿色供应链是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实现机制。绿色供应链体系是指利用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设计和优化供应链上的各个环节,包括采购、生产、包装、流通、消费和循环利用等。绿色供应链作为新型的管理模式,已被许多大型跨国企业率先采用,如沃尔玛、通用等都在全球范围内主动推广绿色供应链管理,树立绿色企业形象。目前,国内企业如华为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模式,可与世界级优秀企业比肩。 

“一带一路”倡议是在已有多种区域性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展开的。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可以弥补现有区域合作中对环境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与现有区域合作机制形成互补。在具体推进过程中,中国可选择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先行的重点区域或国家,试点开展绿色供应链建设,包括中巴经济走廊、中蒙俄经济走廊、澜沧江—湄公河等区域,以及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老挝、斯里兰卡等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交通、能源、制造业、自然资源开采等。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在这些行业的环保管理和标准设定上,总体接轨甚至高于国际通行标准。因此,绿色“一带一路”建设要倡导重点行业主动遵循国际通行环保标准和管理制度,实现绿色“走出去”。此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要素禀赋差异较大,不少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的基础比较薄弱。因此,我国在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优先在减排潜力大的地区和投资领域开展合作。 

当前,推动“一带一路”绿色供应链发展,尚须突破以下障碍。一是“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与环保诉求不同。一些国家对环境质量改善与人民群众健康的追求已经超过GDP 增长,而另一些国家还处于快速增长阶段,更为关注GDP指标。二是“一带一路”绿色化区域合作平台支撑不够,在政策互通上仍面临诸多挑战。比如,区域绿色供应链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区域环境标志互认未能实现有效沟通等。三是环境责任指标不统一。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具体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国政府、企业等参与方往往就企业环境责任的种类、指标、应遵守的规范以及责任环境评价体系等,面临多重标准。同时,不同投资项目及其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多样性等,常常要求企业承担某些特定的环境责任。四是对绿色供应链的减排效应和经济效益缺乏量化评估体系,以致存在过高的绿色成本。 

在此情况下,如何确立为各方一致接受的企业环境责任体系,往往成为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在推进绿色供应链发展的过程中,各国应从政策法规、信息平台建设、交流合作、企业监管和资金支持方面加强绿色供应链建设。 

首先,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制定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原材料使用、生产制造、包装和运输等多个环节出台相应的政策规范,严厉打击违规行为。这一标准的达成还应考虑沿线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对于生产技术水平较低和发展落后的国家,可以在过渡期实施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标准,并在后续发展过程中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标准,最后实现环保标准的统一。 

其次,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绿色供应链建设。在开展具体工作之前,应先了解沿线国家的产品能耗、污染排放等相关信息,搭建信息服务共享平台。根据不同国家行业发展、污染排放的具体情况,确定绿色供应链建设的工作重点。以对环境影响大的大宗货物贸易为试点,推动构建绿色供应链体系;选择在重点产业进行试点突破,以点带面逐级推广。通过全生命周期理念,将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企业有机串联,形成生产者、消费者的绿色闭环。 

再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要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约束,要求企业披露在经营过程中的排放数据信息及所采取的节能减排措施。同时,加快构建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科学评估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过程中的绩效,找出短板,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该指标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绿色化程度指数,它在评价企业自身行为的同时,还将上游供应商的绿色化程度纳入评价体系,并且沿供应链向上游逐级扩展。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及核心企业的示范作用,可以放大环境治理效果,提高全链条上每个企业的环保意识。 

最后,为了减轻在实施绿色供应链初期企业的经济负担,“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须加强资金支持,强化绿色金融服务。对于加大绿色生产技术投入、积极转变生产方式的企业,可以放宽绿色信贷条件,对其在融资额度和贷款利率方面给予优惠。为此,要加快建立企业绿色评估体系,进一步拓展绿色金融工具,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鼓励发行绿色债券,促进资金投向的绿色化。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思想研究”(16ZZD04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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