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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中的“快递”

发布时间:2018-09-13 15:58:14 中国邮政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31日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该法共7章89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与电商息息相关的快递也作出了规定。


关键词:物流服务


第二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


第五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关键词:交付时间


第五十一条规定,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关键词:绿色快递


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第六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关键词:签收代收


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关键词:代收货款


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关键词:物流网络建设


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物流网络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


关键词:互联网技术应用


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关键词:跨境电商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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