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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快递业立规矩须考量市场特色

发布时间:2016-08-03 08:23:16 齐鲁晚报

快递员送了两次快件都没有人签收,第三次投递时,可以另外收费了。这一规定写进了刚通过的《南京市邮政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还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相关智能服务设备。
《南京市邮政条例》的这几点引人关注,同时也值得商榷。就立法而言,这些规定明显管得过细,这不是涉及快递市场秩序的原则性问题,而且快递是纯粹的市场服务行业,受到服务合同法律法规的调节,享有定价的自主权。
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置快件服务用房,或者是智能快件箱等智能服务设备”,是替居民考虑,不乏美好初衷。然而,这些工作被加诸在建设单位身上,既不合理,更不合法。不合理是因为快递是市场服务行业,提供配套的服务设施设备是企业的可选项,不能强行转嫁给建设单位。当然,建设单位出于完善小区设施的考虑,可以配建相关快递设备,但也只是市场行为,与法律责任没有任何关系。
而且,规定本身涉嫌增加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与《立法》法规定地方立法的原则相违背。虽然邮政法中有要求居民楼配置邮箱等邮政设施并承担建设费用的规定,但是其出发点显然是针对普遍邮政服务,即保障居民通信权利的公益制度设计。很明显,这并不适用于市场化、商业化的快递服务。
快递立法必须遵循市场原则,不能将快递与邮政业务自身的管理等同起来。快递作为纯粹的物流服务行业,更宜单独立法,而不是在邮政法规上打补丁。事实上,国家层面的快递条例去年就已经公布征求意见稿,尚在立法程序之中,对于地方而言,所制定的地方法规若与后续的上位法相冲突,带来的不仅是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损害立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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