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14 09:20:09 兰州日报
11月7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印发《甘肃省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交运〔2016〕58号,以下简称《方案》),确定正式启动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申请工作。这是记者从我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获悉的。
记者了解到,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运经营者。无车承运人具有资源整合能力强、品牌效应广、网络效应明显等特点,利用互联网手段和组织模式创新,有效促进货运市场的资源集约整合和行业规范发展,对于促进物流货运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申请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的企业,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企业流动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二是要具备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物流信息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三是要具有较强的货源组织能力,年货运吞吐量不低于350万吨;具有较强的货运车辆整合能力。四是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同时,省交通运输厅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试点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确定最终试点企业名单。经确定试点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向试点企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车承运人),试点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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