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讯中心 > 综合物流 > 正文

事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国务院印发新方案

发布时间:2023-12-08 10:15:30 新华网

国务院日前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规划范围内,率先构建与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打造国家制度型开放示范区,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总体方案》聚焦7个方面,提出80条措施。一是加快服务贸易扩大开放。推动金融、电信等重点领域高水平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跨国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引领服务业制度型开放。二是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优化完善进境修理货物、商用密码产品、医疗器械、葡萄酒等特定货物进口管理,试点实施简化境内检疫程序、扩大预裁定申请主体等便利化措施,着力构建科学、便利、高效的管理模式。三是率先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制定重要数据目录,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加快数字技术赋能,推动电子票据应用,推动数据开放共享,构筑数字贸易发展新优势。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和司法保护,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五是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接轨国际通行规则,进一步优化采购程序,完善采购管理,加强采购监督,构建规范透明、科学严密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六是推动相关“边境后”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支持开展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鼓励环境产品和服务进出口,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七是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监管体系,推进全流程监管。

《总体方案》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制度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对确需制定具体意见、办法、细则、方案的,应在《总体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商务部要组织开展成效评估,支持上海总结成熟经验并及时复制推广。


首页